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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同场 为海洋强市建设增添“绿色动力”

来源: 环资城建委 发布时间:2025-07-14 字体:[ ]

政协南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加快海洋强市建设,做大做强海洋经济”专题建言献策会发言材料


风光同场  为海洋强市建设增添“绿色动力”

社科界  彭树林


近年来,海上风电和海上光伏作为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海上风电方面,南通市已建成23个风电场、1573座风机,装机容量668.52万千瓦,约占全国海上风电并网装机容量的18%,涉及1200平方公里海域,最远风电场距岸达45海里。海上光伏方面,2024年1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南通市共布局33个海上光伏项目,总规模达1.144万MW。目前,已开工建设的海上光伏项目共有2个,分别是启东市吕四海域1.35GW滩涂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400MW光伏区以及国华如东光氢储一体化项目400MW光伏电站,总规模800MW,一期已于2024年底并网发电,预计将于2025年全部建成并网。

在“海上风电+”的发展模式下,由于近海的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有较好的互补性,海上风电与海上光伏融合发展,备受瞩目,发展潜力巨大。

一、发展“风光同场”的优势

(一)优越的自然环境。南通市位于我国东部海岸线与长江交汇处,长江入海口北侧,是江苏省内唯一同时拥有沿江沿海深水岸线的城市,南通沿海地质稳定、出海便利、海床平缓、风能集中、光照充足、自然灾害少,适宜新能源尤其是海上风电、光伏产业发展,是江苏省“十四五”期间风电场发展的重点区域。从风光资源看,南通海岸线276公里,全市海域面积8949平方公里,沿海滩涂广阔,沿海地区零米以上潮间带面积约有900平方公里,是建设大型光伏电场的理想场址。

(二)坚实的产业配套基础。南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风电产业链。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南通全市风电装备配套产业产值达687.5亿元,同比增长12.1%,南通市已形成了包含风电开发运营、施工运维、整机和配套设备制造以及技术研发、物流运输、海洋保护在内的完整产业链条。其中,以整机制造、风电安装船为主导,发电机、轴承铸件、导管架等关键零部件制造、运维服务等优势产品为补充,产业特色鲜明,工业基础雄厚。光伏电场与风电场在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尤其是产业配套方面能够技术共享,设备共用,人才共济,因此南通具备发展海上光伏产业的先天优势。

(三)丰富的运行保障经验。南通在前期风电产业发展过程中,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安全监管经验,先后推出了《海上风电自主监控系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和《海上风电自主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指南》,出台了《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规定》《海上风电安全监管领域联合治理办法》《风电运维登乘点管理实施细则》《海上风电场航行指南》等制度规范,健全了海上风电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推动风电场全面建成海上风电企业自主监控平台。一系列风电监管运行保障制度也为发展光伏产业提供了参考,2024年11月,如东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滩涂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促进沿海新能源电力项目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风电同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南通发展“风光同场”具有一定基础,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划布局需要相互协调。根据目前国家政策,光伏用海仅限于核电温排水区、盐田盐池、围海养殖区、海上风光同场四类用海方式。可以说,在宏观规划层面,已经最大限度避免了光伏电场规划建设对其他海洋功能区划的影响,但由于海域资源较为有限,光伏电场规划必然将与上述四类海洋功能区划重合,不同海洋功能区之间将存在功能冲突,建设运营期将产生相互影响,协调发展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风光同场光伏电场选址,需要在满足现有船舶通航需求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场址规划对现有风电场运维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输电通道、海缆路由布设的要求,光伏电场的规划和建设需要统筹协调各方权益。

(二)缺少配套共用的设备设施。与风电场相比,光伏电场在开发运营、施工建设、零部件供应、配套运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助目前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风电产业链进行配套服务。但由于光伏施工工艺与风电场施工工艺存在一定差别,运维要求也不尽相同,尤其是施工、运维船舶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海上光伏电场位于潮间带海域,传统风电施工的大型船舶无法驶入作业,原先较为成熟的风电施工经验无法直接借鉴,需要针对光伏电场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施工和运维方案,原有的风电配套产业链无法简单通用,光伏电场施工建设以及运维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

(三)缺少建设运营行业标准。光伏产业是近年来的新兴产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海上光伏建设明确要求,未出台海上光伏建设与施工标准。在省部级层面,仅浙江、山东、辽宁等个别省份从光伏用海用地、能源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出台了相关通知和指导意见。例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三维分层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光伏海域使用权范围分层,要求沿海光伏项目提出生态建设规划并明确实施主体,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但并未涉及其他方面的规定要求。现阶段,江苏海上光伏建设尚处于起步发展时期,在保障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均无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要求的背景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三、以“风光同场”模式开发建设海上光伏的建议

(一)促进风电光伏生命周期共促共进。在近海风光同场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创新开发思路,探索“海上风光同场+”多产业融合、海洋资源综合利用、集约空间用海、海上光伏发电与海上风电共用输电通道、海上光伏发电系统结构与海上风电系统结构的共生共用、海上风电与海上光伏发电协同运维等发展模式。通过对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运维进行全生命周期的优化及发展产业协同,深度挖掘海上光伏发电的开发潜力,提升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经济性。

(二)促进建设运维配套设施共建共用。在不影响已建海上风电场发电量或对其发电量及安全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合理避让或共用已建海上风电场的基础设施(例如:基础、海缆、升压站、运维通道),充分运用现有的风电产业配套,制定合理、适用的海上光伏电场施工和运维方案,论证配套设施共建共用的可能性,建造可共享、可互补的海上光伏电场施工及运维船舶,共同制定海上风电、光伏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推动海上新能源产业集聚能量,合力发展。

(三)促进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共管共治。风光同场建设与施工涉及的监管主体众多,监管范围与监管内容也较广泛,目前尚未出台风光同场专项施工技术规范及监管要求。建议推动省、市级层面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涉海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填补海上光伏等新兴产业监管事权上的空白。由属地政府牵头成立海上光伏管理专业委员会,明确发改、海事、应急等部门建设期、运维期的监管职责,确保海上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发言人系南通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