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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来源: 港澳台侨和外事委 发布时间:2024-02-18 字体:[ ]

政协南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提升人民幸福指数”专题建言献策会发言材料


多举措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总工会界  苏  燕


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兴起,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与此同时,这一群体普遍存在流动性强、组织程度低、劳动关系复杂、社会保障程度欠缺等现象,特别是劳动权益维护中出现的问题迫切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劳动用工关系多样复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新就业形态企业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有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有的是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或者与一个或多个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还有的是两者建立了承揽、雇佣或合作等关系。

二是对平台企业监管不到位。平台企业制定工作规则,通过后台大数据对劳动者个人信息和劳动过程实行“算法管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缺乏劳动者的参与,平台规则和算法管理往往过于强调效率,而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不少平台企业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的第三方刻意要求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服务协议或劳务协议等民事性质的合同,以规避劳动法律的适用,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通过劳动法律维护。

三是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空间受限。新就业形态行业大多数为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岗位,大多数劳动者的学历水平相对偏低,加上流动性强、离职率高、可替代性强、职业培训和规划缺失等原因,劳动技能水平难以获得持续提升,加之年龄增长以及现代物流发展等原因,往往面临失业风险,职业发展空间很小。

为切实解决好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一、推动科学建立劳动关系。人社等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主体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指导用人主体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对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指导用人主体单位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采用劳务派遣、外包等形式用工的,应该明确三方或者多方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二、加大依法监管督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常态化指导企业准确理解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引导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积极主动承担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领域风险排查上报制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依法受理,从快处理,及时制止、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堵塞平台企业用工和管理漏洞,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工时超长、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地方工会联合对企业开展约谈、警示督导。

三、打通成长成才发展通道。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为年轻且思维活跃,而网络平台企业管理普遍重业务、轻教育、重收入、轻安全,对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更为积极的举措。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散、辐射广的特点,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在各级党群服务中心、外卖配送站点、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司机之家、骑手之家等区域,以投放宣传片、摆放阅读书籍、开展专题交流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爱岗、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通过线上线下特别是网络信息定向推送等方式,对快递员、外卖骑手等群体常见的超速、随意变道、开车接打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治理,让交通安全意识入脑入心;强化在雨雪、高温等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大力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竞赛,探索新就业行业技能认证,打通从业人员成长发展的通道和上升阶梯,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有发展的奔头和生活的甜头。

(发言人系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工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