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治理效能”专题建言献策会发言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亟待加码推进
共青团和青联界 吕义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低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犯罪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2.5%。我市的涉未犯罪形势也不容乐观。自2021年来,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年均增长9.8%。截至今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403人,同比上升37.07%。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动机简单盲目、文化程度偏低等特点。
这些都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究其原因,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与身体发育不同步。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而身体的发育往往快于心智的成熟,身体早熟使得其体力逐渐变强,个人意识也逐渐增强。因此,在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时,在不具备独立思考判断能力、不良环境影响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血气方刚的未成年人往往易冲动、被诱导,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家庭、学校教育存在缺失。司法大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可见,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少充足的家庭关爱和正确的家庭教育。从学校方面来看,一些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不足,片面追求升学率,维护学校形象,对于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积极引导,法治宣传流于形式化,青春期教育引导不足,这也是促使未成年人走上“迷途”、沦入“深渊”。
三是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蚀。根据最高法的情况通报,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而在抽样统计中,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三成是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后,对被害人进行线上“隔空猥亵”或者线下强奸。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然成为我们每个人获取信息的最便捷途径,但未成年人辨别和筛选能力有限,更容易受到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淫秽社情信息等的误导和暗示,进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亟待加码推进,应当充分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建议:
一要逐步完善以家庭和学校为主的管理教育体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予孩子充足的关爱与陪伴、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要持续加大《家庭教育促进法》宣贯普及力度,引导和督促“甩手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让缺位的爱和监管尽早回归。学校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普法教育,开足、上好相关课程,不能让这些课程给语数外等主课让步让位;尤其是对存在逃学、辍学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做好教育挽救、正确引导工作。
二要优化多部门联合发力的关爱帮扶体系。公检法司部门要密切协助学校,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常态化开展校园普法活动,并依托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加密互通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信息,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身心状况、行为表现等,做好分级干预。民政、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及时摸排了解辖区内困境青少年、重点青少年、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定点帮扶、结对关怀,防止青少年由“失管”走向“失足”。网信部门要持续开展“清朗”网络空间行动,对网络上的色情、暴力、诈骗、欺凌、诱导自杀或伤人等不良信息,及时抓好整治工作。
三要织牢织密全社会参与的防范体系。引导新闻、出版、影视、文艺等单位及文化娱乐场所,主动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歌厅、游戏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淫秽音响光盘、图书等;强化对宾馆、KTV、网吧、酒吧、密室逃脱等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对相关经营场所不定期开展督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进行查处。此外,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抖音”“快手”“小红书”“微博”等这些未成年人热衷的社交软件,要通过培养“网络红军”,开展“网络啄木鸟”行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加入到监测举报不良信息、传播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行动中来,共同营造积极阳光的社会生态环境。
四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的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监督要做到罚当其罪,注重标本兼治。政法、教育部门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工作要做深做实,要建好一批专门学校、培育一批司法社工、扶持一批专业的社会组织,配合开展矫治帮教工作,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矫治落空、有恃无恐再次犯罪的情形发生。
(作者系共青团海门区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