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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多党合作制度的“三化”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7 字体:[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在世界上创立了一种崭新的民主制宪形式,从它正式确立至今已整整跨越60个年头。60年来,它以合作、参与、协商为基本精神,以团结、民主、和谐为本质属性,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计出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建功立业。60年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巩固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拓宽多种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与领导人个人政治素质以及合作意识联系过于紧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一言堂现象比较常见,合不合作、协不协商受人为因素左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也由此引起“上热、下急、中梗阻”,出现地区不平衡、单位不平衡、阶段不平衡等情况。虽然在制度建设上已经确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方式、方法、步骤及主体双方责任等,政协这一重要的参政议政形式在一些地方成为了真正的“形式”,办理提案的单位则满足于从形式上回复提案内容,并且答复格式化、形式化,大多是“热热闹闹七八天,冷冷清清又一年”,极大地挫伤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

因此,把这一制度所内含的潜在的民主价值转化为现实的政治优势,更好地推进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我们任务还很重,道路还很远。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扎扎实实地把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一、“三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十分重大。”

1、“三化”建设是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特点和优势的主要途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就要为各民主党派疏通各种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渠道。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个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建设问题。不建立明确的制度和工作程序,不可能有畅通的参政议政渠道;没有一定的权威性制度、详尽的规范和严格的程序作保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难免不因随意性、盲目性而流于形式。因此,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推进政协加强“三化”建设,对合作和协商中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必须按照事先“合议共商”的规则理性行事,就可以使多党合作制度能够真正的坚持下去。

2、“三化”建设能有效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实效

加强“三化”建设,可以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制度保证和环境支持。明确主体双方义务,有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创造有利的政治环境。“三化”建设的完善程序,也会直接影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和层次,为参政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畅通参政议政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党派参政作用。

3、“三化”建设可以有力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和义务

多党合作是以民主党派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的,也是民主党派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保障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也难以履行自身的义务。“三化”建设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和义务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执行规范和操作程序,就可以避免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化,或者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减少因个人意志和喜好给民主政治带来的损害,从而有力保障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利和义务。

二、“三化”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及现状

所谓制度化,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对人们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规范化,就是使工作合于一定的标准;程序化,就是按照一定的规程和秩序办事。制度化是实现目标的前提和基础,规范化是对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量化和要求,程序化则是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可以通俗地理解:制度是理念,规范是标准,程序是保证。制度化内涵有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程序化对制度化、规范化具有独立功能,而规范化是制度化、程序化的目标和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各有重点,不可偏颇。

具体到多党合作制度,制度化回答“什么是多党合作”,规范化和程序化则是回答“如何实现多党合作”。其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要按照制度化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来进行程序设计,实现程序化。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首要环节是将其制度化。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只有通过一定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双方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连续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变成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才能真正实现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的理想。

同时,规范化、程序化同样不可或缺,不能忽视。民主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以一系列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和程序来建立民主秩序。制度只能规定各政治主体在民主过程中的地位和产生的方式等,而这些规定在民主过程中得以正常运行,还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和程序。如果没有规范和程序,制度就等于虚设。不可否认,在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只要目标正确手段无关紧要,程序是形式主义等“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对于多党合作制度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应该说,我国多党合作历史上曾经出现的风波与挫折、我国目前多党合作面临的诸多问题,以及包括我国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方面的众多缺陷,都与程序缺失有莫大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多党合作制度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如果说,制度体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规范和程序就体现了有法能依、有章能循。

目前,在多党合作“三化”建设方面,三者发展并不均衡。在制度化方面,1949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正式确立。其后多党合作理论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特别是198914号文件和20055号文件的出台,使多党合作、政治协商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在学术界也已经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对于中国政党制度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也有十分明确的阐述。但有些制度还不够明确、不够系统、不够规范、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有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相比之下,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研究和实施薄弱了许多,尽管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一个课题被提出,但研究的思路并未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分别开来,并没有真正深入地分析操作过程即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问题。由于制度本身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实施中,同样难免受到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和制约,难以得到全面认真的落实,由此产生一些矛盾。现行的有关制度和规范还缺乏相应统一的具体标准和落实操作的保障机制。程序化建设成为政协、包括各民主党派履行职能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和薄弱环节。总的说来,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在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建设已经形成良好的基础,现在关键是要有配套的措施和操作规范。

三、关于“三化”建设的几点想法

1、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建立系统的制度体系

对现有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政协系统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加强制度之间相互配套的系统性,建立一个内外协调、上下顺畅的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统战部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为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创造条件。对一些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规章制度需要改进或重新制定,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民主党派之间的联合机制建设,从而使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更充分地体现出各党派的共同意志。再如针对当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甚至不让监督的现象,需要参照“一参加、三参与”原则,建立起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具体明确的制度,明确地方民主党派组织有权参与本级所在层面的协商,对协商内容、协商时间、协商形式、协商范围等,民主监督的程序、范围、内容、渠道、反馈、检验等作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其他诸如违章罚则缺失,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干部培养、工作宣传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问题和不足,都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基础的、根本的解决。

2、严格标准,程序先行,加强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我们在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将各地在多党合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总结升华,上升为政策和制度规范,形成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制度体系和公正、效率、可操作的程序系列,并严格地按照标准进行,使政治权力的运作按照预先设置的步骤、顺序和方式进行,形成约束力,以实现每一项制度创立的理念、目标,充分发挥多党合作制度的优越性。

要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要在“三在前,三在先”大框架的规范下,对协商的时间、对象、知情权的享有、形式与方式、反馈流程等进行一一明确,将民主协商的运行完全置于公开、公正、可控的程序下。

将政治协商作为党委、人大、政府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纳入党政工作范围;党委的全会及常委会议要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先召集民主党派负责人进行协商通报,就会议的有关问题征询各民主党派的意见。这种大事决定前的多党协商会等,要用程序性条文固定下来,而不是视为应时之作,靠一时拍脑袋匆匆决定。至于政协召开的重要协商议政会议,如政协委员全体会议、政协常委会议、重要专题会议等,程序必须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参加议政会议的程序也要具体,同样应当将此切实纳入工作程序。只有按明确具体的程序来操作,才可尽量避免党政领导参加协商会议或因受其它工作冲击而出现落空的现象,各种协商制度、规范才能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建设。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样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组织的党派性的监督,对于加强执政党的能力建设,促进政府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有着特殊意义。这种监督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程序化建设。

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使民主监督从制定决策开始。党委要向政协每年举行12次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听取会;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向政协全委会、常委会或专题协商会、座谈会通报、说明有关情况,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党政领导要分别与党外人士建立联系制度,要定期与民主党派互通情况,听取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呼声,并且关心和帮助党外人士解决其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邀请民主党派及其它组织中的政协委员参加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调研和检查活动。实施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这种重要监督形式,需要将评议的主体、对象、方法、程序及途径等程序化,客观设定评议的要求和标准,重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杜绝不痛不痒、无关紧要的批评和搪塞。

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合作参政的程序化建设。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新发展。其重点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将“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这种参政议政的形式程序化。对于政协举行的党派团体为主的专题议政会议,党政及部门领导,一要参加,二要落实。对有关重大人事安排等决策,必须定出规范程序,应该先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实行差额提名,或者由党派团体各界推荐。落实党外干部的培养和任用是参政议政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党外干部的推荐、培养、选拔、任用及其管理机制,也应当制定一整套可操作的程序规范,逐渐形成一批党外后备人才。

3、加强领导,协调各方,积极探索“三化建设”有效途径

多党合作制度的“三化”建设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它牵涉到中国的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自身,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因此,要想完成这一极具深远意义的任务,推进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挥多党合作制度的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在“三化建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各项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民主党派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更主动地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推进“三化”建设作出努力和贡献。

同时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不断探索多党合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在加强“三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思路,敢于实践和探索,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深入把握“三化”建设的规律和特点,从而推动“三化”建设有一个新的突破。对取得成效的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提炼,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用来指导下一步的工作,不断将“三化”建设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