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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让人民监督政府”的伟大理想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7 字体:[ ]

 

——论反腐败斗争取得突破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党中央坚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反腐倡廉制度,先后发现查处了包括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在内的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真实反映出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官员腐败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前腐后继、越反越猖。据人民网进行的一次关于对当前我国社会腐败问题现状看法的网上调查,被调查者有94.3%认为“很严重”,另有5.1%认为“比较严重”,共有99.4%的被调查者对腐败现状相当不满,腐败已成为中国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最大的不满。这也表明,我们党在反腐败工作上尚未真正取得突破,或者说尚未找到一条更治本的反腐路子。

其实,我们党和国家的创立者、伟大导师毛泽东同志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已经找到了一条反腐“新路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并在建国后坚持不懈地探索“让人民监督政府”的具体实现形式,为后人积累了价值极高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今年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这就表明现在的中央领导层相信并有意继承毛泽东同志治党反腐宝贵思想的思路和决心。因此,沿着毛泽东同志的“让人民监督政府”思路,找到“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理想实现形式,乃是摆在全党面前最为重大的反腐倡廉“创新课题”。

 

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是跳出“人亡政息”周期率的必由之路

 

长期以来,国外政界、理论界一直普遍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执政,三权分立,可以互相毫不留情地监督、揭短、制衡,有利于防止腐败的发生。而中国一党专政,党政不分,高度集权,这种政治体制缺乏对立面监督、制约、批评,是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国内也有不少人认同上述观点。但是,毛泽东同志忠实继承了马列主义的民主思想,坚定地认为,只有人民当家做主,由人民监督政府,才能真正防止执政党和政府腐败。西方国家多党执政、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相互监督、揭短、制衡,不过是统治阶级——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争权夺利的手段,根本不可能真正发动、依靠人民批评、监督政府,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滋生。中国不走西方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的老路,中国在一党执政、长期执政条件下一定能依靠人民的监督批评,比资本主义国家更真实、更有效地地防止腐败。为此,早在党执政之前,毛泽东同志就已上下而求索。

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根据国内革命斗争形势和任务,深入思考历史政权的兴衰成败规律,在抗日民主政权建设实践中,探索、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在理论上,则对如何“用民主制度保证廉政”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他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新民主主义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整顿党的作风》、《改造我们的学习》、《论联合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讲话》等重要著作中,创造性地提出并论证了“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民主制度保证廉政”、“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要广开言路、打开窗户”等观点。尤其是在1944年——明朝灭亡300周年、李自成起义失败300周年之际,郭沫若同志写了《甲申三百年祭》这篇总结李自成起义成败原因的宏文,毛泽东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并将此作为延安整风文件,要求吸取李自成农民起义军推翻明王朝后,若干首领腐化并发生宗派斗争,以致陷于失败的历史教训。可以说,到党的七大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基本形成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思想。

19457月,黄炎培等民主人士应邀访问延安,向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同志胸有成竹、非常明确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次谈话首次使用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这个表述,标志着毛泽东“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思想基本成熟。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思想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中国化、当代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高类型的民主,其根本内容就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而各级政府及其一切官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都必须自觉地、忠诚地服从国家主人——人民的管理和监督。毛泽东“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思想的本质,就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即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只有让国家主人充分享有、行使对公仆的管理权、监督权,一旦觉得公仆不尽责、不忠诚、不老实,主人可以随即令其下岗,公仆才不敢偷懒、越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鞋子好不好,唯有脚知道;公仆好不好,主人最知道。人民监督是其他任何监督所不能比拟或替代的:一是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等,遍布各个地区、行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腐败现象都难以逃过群众的眼睛。二是监督内容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工作监督,又包括行为监督和品质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三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不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如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四是监督活动具有自觉性。或者是出于主人公的责任感,或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者是督政性的,后者是维权性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是自觉自愿进行的。五是监督行为具有及时性。人民可以随时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者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曝光,以引起有权国家机关的注意,使之及时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六是监督地位具有基础性。公民监督不仅自成体系,也成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乃至整个政治监督体系的基础。七是监督本质具有权威性。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民监督是来自权力主人的监督,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决定了公民监督的权威性。八是监督网络具有隐蔽性。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各个方面,凡是有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公民监督的无形网络,使公共权力始终处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多年实践表明,不紧紧依靠、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起来监督,反腐倡廉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的,是难以跳出“人亡政息”周期率的。

 

实现“人民监督政府”必须找到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

 

要把一个好的理论、思想付诸实践,取得预想的成效,光有满腔热情不行,还必须找到一条切合中国实际、行之有效、负作用最小的具体途径、一种理想的实现形式。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同志坚持不懈地为探索“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实现形式,大胆地闯、大胆地试,积累了极其宝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建国之前,毛泽东同志就科学预见到党执政后将面临的严峻考验。他在1949年三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及时提出“两种可能”和“两个务必”的观点:“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针对以刘青山,张子善为代表的少数党政官员迅速腐化堕落的问题,毛泽东同志于1951年底至195210月,亲自领导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他亲自起草指示信,严肃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的一件大事,我们已经告诉你们严重地注意此事。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七届二中全会所早已料到这种情况,并实现七届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他亲自批准依法枪决了刘青山,张子善,教育了干部,挽救了一批犯错误的同志,还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接受党内的监督,而且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并曾推行天津市委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自我批评,放手发动群众的工作经验。与此同时,党中央、政务院和毛泽东着手人民监督的制度化,从1950年到1952年,先后颁布或制定了关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加强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等组织,以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

1956年的“整风运动”,实行“大鸣大放”,实际上是毛泽东希望通过利用群众及党外人士来监督共产党,防止官僚主义,腐败的发生。当时的确有不少党员干部滋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这些不良作风仍在侵蚀党的肌体。当时东欧波、匈两国的共产党疏远了群众,在苏共二十大全盘否定斯大林的大气候下,发生了社会动乱。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本身也存在着这些问题,如果不整党,就会脱离群众,滋生官僚主义,最终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他指出,“现在就有这么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了,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的,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制造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看革掉很好,应该革掉。”“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大民主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遗憾的是,不久,毛泽东同志对国内外形势发生误判,重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党的指导思想迅速变“左”,从而使一场本来旨在充分发动群众和党外人士共同监督执政党、让公众宣泄不满情绪的“大鸣大放”运动,变为大整提意见者的“反右派斗争”,“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实际上也就封死了人民监督执政党的渠道。

1964年初开始的“四清”运动更是一场直接针对干部的典型反官僚主义,反特权,反腐败的运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清醒地看到,“不论是在老的和新的党员里面,特别是在新党员里面,都有一些品质不纯和作风不纯的人,他们是个人主义,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者,甚至是变了质的分子。还有一些人挂着共产党的招牌,但是并不代表工人阶级,而是代表资产阶级,党内并不纯洁,这一点必须看到,否则我们是要吃亏的……”如果任其发展,“那就不要很多时间,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的反革命复辟,马列主义的党就一定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党,变成法西斯的党,整个中国就要改变颜色了……”但是,由于指导思想的极“左”,这场旨在发动群众反官僚主义、反特权、反腐败的运动,结果变成了以揭批“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重点的“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政治斗争,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对一些文艺作品、学术观点和文艺界的一些代表人物进行了错误的、过火的政治批判,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教育科学文化问题上发生了愈来愈严重的“左”的偏差,并且在后来发展成为“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

对“四清”运动的“成效”,毛泽东同志并不满意,他认为党和国家仍面临变修变色的危险。他在196728日的一次谈话中说,“过去我们搞了农村的斗争,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但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没有找到一种形式,一种方式,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我们的黑暗面,而现在找到了,那就是文化大革命。”年愈古稀的毛泽东同志,为了给子孙后代创建防止党和国家千秋万代永不变色的“防修反腐”机制,毅然发动了遍及全国、历时十年的,以“ 四大”为主要形式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由于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根据——“继续革命理论”和指导思想“极左”,严重不符中国实际,在全党全国造成极其严重的是非混淆、敌我混淆、天下大乱,一些野心家、阴谋家和社会上的坏分子乘机兴风作浪、坏事做尽,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广大党员被停止了组织生活,党长期依靠的许多积极分子和基本群众受到排斥,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把国民经济推到崩溃的边缘。“文化大革命”的结局表明,毛泽东同志晚年呕心沥血、坚持不懈地对“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实现形式的探索,最终却走上了邪道、进入了死胡同,这是一场古今中外罕见的悲剧!

尽管毛泽东同志的探索以灾难性的后果告终,我们应当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但是,决不能否定毛泽东同志的关于“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光辉思想,不能否定其深切的忧党忧国之心,不能否定其勇敢执着的探索精神。毛泽东同志晚年探索的反面经验,也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从中可以深入研究一个科学的思想、良好的愿望为何却得到相反的结果,这对于我们找到“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理想实现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珍贵价值。

 

“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理想实现形式现在已然基本明晰

 

1956年领导“整风运动”——1964年初开始领导“四清”运动——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运动,毛泽东同志探索“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实现形式之所以走上邪道、适得其反,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其“左”的错误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指导下,对执政党和政府内存在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均作出了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判断,他偏执地认为,“一大批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中央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它有一条修正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都有代理人”,党和国家很快就要改变变“修”变色,完全否定了党和政府、广大干部队伍的本质和主流,这样就把探索“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实现形式变成发动人民“造反”,清算党和政府、批斗广大党政干部,动摇、颠覆党的执政地位的内乱。二是其推行的“大民主”形式,完全抛弃甚至践踏宪法和法律,实际上是搞无政府主义,必然导致坏人得计、好人受气,是否混淆、黑白颠倒,冤假错案遍于国中。“文化大革命”以极端的表现教训我们:寻找“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实现形式,必须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对执政党和政府、广大干部队伍存在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既看到问题的严重性、危险性,又看到健康的本质和主流;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总结正反两方面的丰厚历史经验,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理想的“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实现形式,应当是执政党为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尊重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当家做主权利,而自觉主动地赋于全体公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权,积极引导、切实保障其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各级组织、所有成员的及时、准确、全面、高效、有序的监督体制和机制。

从现阶段我国发展的实际来看,构成上述“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实现形式的要件已经基本成熟:

第一,执政党中央已经深刻而明确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并在如何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问题上形成了明晰的路线图。

党的十七大报告非常深刻、明确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如何保障、落实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七大报告也指明了路径:一是通过人大、政协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汇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见,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忠实代表人民监督党和政府;二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三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包括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四是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让人民通过各种媒体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应当说,党中央已经为构建“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治保障。

第二,确保人民行使对执政党和政府监督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经十七大修改的党章赋予人民充分的监督权,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三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公民可以依法通过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各种途径和形式,享有参与权、监督权;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为公民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为了落实党章和宪法关于保障人民监督权的规定,党和国家还陆续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此外,在一些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都明确了接受人民监督的原则,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中就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些法律法规为人民间接或直接行使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权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三,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快速觉醒,对执政党和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越来越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以来,随着党和国家维护普通公民人权的态度越来越坚决、法制越来越完善、典型案例越来越多,人民群众中长期受到严重压抑的民主意识获得了一次大解放,敢于以主人翁精神对党和政府各级机构和干部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的公民越来越多。从村、居干部普遍“海选”、“民告官”事件已非新闻、举报贪腐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不断增多,到“网络问政”、“网上批评”之风蓬勃兴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大多数是根据群众举报而落入法网的,充分表明公民关心、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热情空前高涨,依法监督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实现“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理想形式的主体条件已经成熟。

第四,随着现代通讯、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众行使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空前便捷、宽敞的渠道。

现在,党的总书记、国务院总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与亿万普通民众直接对话、互动,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人民网直接向中央和各级领导讲心里话、呈意见书,这在以往是难以想像的。显然,现时实现“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理想形式的技术条件亦已基本成熟。

综上所述,当前应当是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构建“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新体制的最佳历史时机,切勿错失。

       

实现“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难题

 

当前,全面构建“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新体制也面临着几大难题,亟待化解:

第一,相当大一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缺失民主意识,致使一系列保障人民监督权的法律法规被束之高阁,各级人大、政协等代表人民的组织的监督职能难以履行。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权利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然而,许多法律法规却没有真正得到执行,人大、政协等代表人民的机构的监督职能基本上没有切实履行。这意味着人民并未真正享有监督权。这个问题不解决,讲“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就是一句空话。

造成法律空置、民权虚化的根源,主要就是执政的党政官员特别是“一把手”普遍缺失民主意识。虽然,现在的党政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知识水平、专业水平都颇高,但是却普遍对自己所担任社会角色的认知有误,他们在潜意识里甚至在大庭广众之下,认为自己就是老百姓的“父母官”,自己的职责是“为民作主”,较少有人时时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勤务员”,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所尖锐指出的,“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民主意识缺失、家长制作风盛行,就必然把个人凌驾于组织、民众、法律之上,什么民权、“法治”、组织统统被抛到九霄云外。显然,“不彻底消灭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

可是,要解决党政干部普遍缺失民主意识问题、消灭家长制作风,难度非常大。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根深蒂固,既有历史的、社会的原因,又有我国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孕育了深厚的封建专制思想体系,尤其是“官本位”意识与“人治”意识,至今仍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产生深刻的影响。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诸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对干部缺少民主理念的硬性教育、考核、奖惩制度安排等等,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国家建设。可见,要肃清传承了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在人们头脑深处的影响,要改革我国实行了数十年的政治体制、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极其艰难。但是,这是时代的、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迫切要求,时不我待,再难也要干,而且必须干好。

第二,保障公民直接或间接监督权的法制尚不够完善,致使公民对权力机构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和检举权有名无实,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人大、政协等机构监督乏力。

     虽然,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对政府等行使公权机构的监督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对于公民怎样享有和行使上述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和检举权,尚无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法律,这就为种种逃避、推诿、反制公民监督的违宪行为留下巨大空间,公民监督权实际上难以行使、不敢行使。仅管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权、全面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公民可以依法委托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可是,由于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对于哪些违宪行为必须进行监督不明确,对国家机关及其干部的违宪行为怎样追究、处理无章可循,因此,仅管公民的宪法诉讼资格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默认,其他部门法的的诉讼制度也具有部分的宪法诉讼性质,但范围依旧狭窄,障碍依旧存在,导致公民对于国家权利行使主体的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投诉无门,大量本应提起宪法诉讼的案件,事实都没能通过宪法诉讼解决。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召开是有时间限制的,这样的限制也造成人民监督权的虚化。

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政协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最主要的机构,为此,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法律、制度,这确实是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人大、政协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制尚不够完善,诸如:目前人大执行监督法,既缺少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又缺少对违宪行为认定、处理、制裁、纠正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建立人大常委会监督责任制及追究机制,因此人大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对权威性、强制性和专业化、技术性的要求。再看政协,仅管已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协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然而政协内部“规定”的权威、效力毕竟远逊于国家法律。因此,切实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制定、颁布《宪法诉讼程序法》、人大监督法实施细则,设立人大人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制定政协监督法及实施细则等。

从更深的层次看,上述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现行政治体制内的突出矛盾,即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党的一元化领导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矛盾。要解决好这个矛盾,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决切实推进政治制度改革,显然,这是一道很大的难题。令人鼓舞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已经指明了前进方向,推进政治制度改革的洪流势不可当。

第三,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人民喉舌”功能弱化,未能充分地为人民提供直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平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是人民的喉舌,必须为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其直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最充分、便捷的平台。媒体的力量,也正在于其是人民的喉舌,因此,媒体已成为当今世界堪与经济、军事并列的重要力量。没有“人民喉舌”功能特别是舆论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就没有“阳光政治”、民主政治,人民就不可能真正当家作主。“人民喉舌”定位其实与“党的喉舌”木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其历史使命就是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的利益。

然而,长期以来,在不断强调片面的“喉舌意识”、“宣传纪律”的重压下,媒体的“人民喉舌”性质被雪藏,新闻监督功能被紧绑,有些媒体实际上变成了少数人甚至个人的工具,即宣传个人、宣传自己的政绩,以牟取名利的工具。“一些人把党报变成了个人的报纸,这样又带来了—个问题,只允许报纸说好的,不允许报纸说坏的;只允许表扬,不允许批评;只批评下面,不能批评上边;只能说成绩,不能说问题。粉饰太平,哗众取宠,没有一点科学办报的态度。—级党委,一个政府,不允许真正的舆论监督,这只能表示自己的脆弱。”

要明显改变目前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人民喉舌”功能弱化的状况,使之成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平台和载体,举步维艰。可喜的是,近年来,已有多位中央和地方领导明确要求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有的省市还出台了有关支持、保护新闻媒体开展新闻监督工作的红头文件。亟望党和国家及早明确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人民喉舌”功能定位,制定保障、鼓励、规范、管理新闻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并领导新闻媒体依法当好人民的喉舌,使之成为人民依法行使对执政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广阔平台和满意工具。

第四,现行的多种对权力的监督各行其事、互不联系,难以形成以人民监督为基础的强大的民主监督合力。

根据党章和宪法法律规定,现今对权力的监督有多种,包括党内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基层群众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尽管各有特点,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执政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防止和罚治腐败;其依靠力量也是一致的,都必须充分发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所以,党和国家应当也可能对各种监督统筹整合,使各种监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启发、相互促进,从而形成强大的系统监督合力、人民监督合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反腐败斗争的真正的突破和形势的反转。然而,要做到这样,必须达成高度共识,打破现有的监督格局,穿越多个部门间的鸿沟,形成相互联系的机制,显然,难度很大。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强烈意识,有有效遏止、清除腐败现象,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铁的决心,我们就一定能够切实解决上述种种难题,实现毛泽东同志“让人民监督政府”的伟大理想,就一定能够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