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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生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7 字体:[ ]

 

深圳试水选举政协委员的实践与启示

    今年7月初,深圳市尝试通过选举产生市政协委员人选,作为试点单位,深圳市律师协会的6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4名会计师,成为全国首批引入选举机制产生的政协委员。根据政协章程,产生政协委员有两道程序,先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界别等协商提出推荐名单,再由政协组织协商决定。深圳市探索选举产生政协委员,是在第一道程序上引入选举机制,让推荐方通过选举提出推荐名单。可见,深圳这次选举产生政协委员,只是将以往两道协商程序中的第一道程序变为选举程序,第二道程序(政协组织协商决定)仍然为协商程序,严格说来,还不是一个完整的选举过程,只是在“协商民主”中加入了“选举民主”的内容,但迈出的这一步改革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选举产生政协委员的实践意义分析

    (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委员产生过程中的弊端

    人民政协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暴露现行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的弊端。一是社会各界对政协委员人选基本上没有提名和推荐权,政协委员的名额按党派、界别以及中共与非中共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到名额的界别或单位往往不管自己是否有适合的人选都推上来,势必会影响委员素质;二是一些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推荐委员的民主程序不够完善,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只是由单位领导直接指定人选,将政协委员作为一种荣誉“奖励”给某些成功人士,而没有考虑其是否有参政议政的意愿和素质;三是党委组织、统战部门通常是在缺乏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综合平衡人选,将政协委员当成让一些接近退休、晋升无望的领导享受几年待遇的安慰和安排职,委员中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政协委员只是视为给领导及有特殊贡献人士的政治福利或政治待遇的情况下,在政协组织中,尤其是基层政协组织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委员履职能力弱化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委员参政议政素质低,当一届委员不发一次言,不提一个提案,不参加一次调研的“三不”委员不在少数;二是委员中占比很大的民营企业家、专家、部门负责人由于自身工作繁忙,参加政协工作的时间难以保证;三是政协委员的“头衔”已经成为日益增多的老板、新贵和暴发户花钱买来的“光环”,成为政治保护伞,有关政协委员涉黑、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问题,在媒体时有曝光报道,对政协形象影响很大。政协作为各党派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共商国是的机构,委员应当更加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委员的产生机制应更加公开和民主。

    (二)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民主监督乏力的问题

    政协民主监督来自多党合作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监督共产党是民主党派存在的主要价值,也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设计中国政党体制的初衷。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但是,相比而言,在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一直是政协工作的薄弱环节,协商容易监督难的现象,“政协发发言”、“说了也白说”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导致政协民主监督乏力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政协委员是协商产生的,实质上是委任的,缺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让广大群众参与推荐、评判与监督的渠道与机制,客观上造成政协委员对党委政府配合多、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听取情况通报多、提出针对性强的意见少。通过引进选举机制产生的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程度的民意支持,选举使每一个符合资格、有志于参政议政的人都有机会当选为政协委员,也为有水平的、能更加代表广大群众利益的人打通了进入政协的通道。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一定会十分看重民众的期望,敬畏手中宝贵的民主权利,想方设法反映社情民意,履职过程中会较少担心自己说了党政领导不爱听的话而不能继续担任政协委员,更加积极参政议政,义无反顾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这样的政协委员,不会做花瓶、当摆设,更不会把权力当作炫耀自己的工具,甚至为自己谋利益。民众需要这样的代言人,政治需要这样的参与者,社会进步也需要这样的推动者。

    (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的渠道

    政协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位置超脱。政协既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职能部门,因此,较少受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更不为某些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所左右,可以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民主监督。虽然人民政协具有自身独特的制度性优势,但一些政协委员并没有利用或者很好利用这些优势履行职责,很少能够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表达利益,在反映社情民意等利益表达方面鲜有作为,只是把政协委员作为退休前的“过渡”或是作为组织上给的政治待遇。引入选举机制后,由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产生的政协委员就具有更强烈的责任意识,不仅要向“上”负责、更要向“下”负责,必然会拉近政协委员与所在界别群众的关系,促使政协委员更经常、更深入地到群众中去,全面了解群众的利益需求,并在对这些利益需求进行整合后,及时向有关方面表达,从而有利于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

    二、深圳试水选举政协委员实践的启示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由于中西方政治制度、国情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中国作为后发展中国家,在民主化道路上必然不同于西方民主国家。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并列,是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创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走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积极推进中国的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透过深圳选举政协委员的实践可以发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共生式发展在中国是可以存在和发展的。

(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是彼此对立的。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制度的组成要素。它们由于各自功能的不同,而在不同层面和领域中发挥着作用。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体现的精神是平等的个人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就是公共的意志。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每个公民以及公民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体现的精神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因此,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在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补充和增强的关系。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可以共生发展。

熊彼特认为,选举是民主的本质,选举民主对政治现代化意义重大。深圳实践正是以此为突破口,在有意识结合深圳市委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提下,今年上半年深圳市组织部、统战部制定了《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提名工作方案》,决定在轰轰烈烈的党委公推直选的范围内,外扩至公推直选政协委员。任何组织,只有经过选举的民主程序,才更加具备合法性。政协委员从推荐提名改为公推直选,是赋予了各界别普通人士更多的选择机会,也是打破一言堂的重要举措。

最近几年来,政协真正意义上的参政议政之风呈现迅猛之势,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资讯较为广泛的传播和民主权利意识的成长,不少政协委员积极关注公共事务,不仅经常发言针砭时弊,而且也常常实地调研、建言献策,这都使得政协在我国政治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近年来,北京、广州等地相继推出了重大决策必经政治协商、主要人事安排须听政协意见等规定。政协权力的增加意味着政协委员绝对不是鼓鼓掌、拍拍手的政治看客,而必须对重大社会事务发表看法,履行民意代言人的相关职能。正因为如此,深圳对政协委员进行公推直选,实际上使得政协委员的权力来源更明确,使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底气更足,推动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共生发展。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生发展的关键是理顺关系

    在日常的参政议政过程中,政协委员经常和人大代表扮演着类似的角色,也经常以民意代表的面貌出现,而如果缺乏选举,任何民意代表的产生都无法真正代表民意。尽管政协委员分界别,和人大代表通过选举产生的模式是截然不同的,但许多人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界别内部仍然是可以推行选举的,这就决定了政协委员也可以经选举产生。虽然深圳只是在局部推行政协委员的公推直选,但这样一个看起来不大的民主程序改进,却意义重大,恰恰是这些基于民主程序的细节上的改进,有可能带来了我国民主政治全局上的变化。就当前而言,笔者认为,理顺人大、政协和党的关系,这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生发展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和机构设置,决定了党是领导核心,人大、政府、政协等的工作是围绕党的总目标,在党的领导、协调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但理性分析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政协与人大、党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很难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达到理性的有机结合。

  首先,政协与人大宪政地位不对等。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57条至第78条,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和权力作了全面的表述,规定“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是行政系统权力的来源,并负有对行政系统进行监督的宪法责任。而政协并未获得宪法的任何授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不具有任何宪法地位,其现行地位最多只能算是执政党的统战平台,是政治团体而非国家权力实体。

  其次,人大与政协对政府的法定制约能力不同。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具有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强大法定制约能力。但政协并非国家建制权力,并不具备任何对政府的强制力。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在法理上仅相当于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咨询文件或民间建议。

  再次,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而出,依法定程序获得人民的法定授权,具有合法性基础;而政协委员的推举未获得足够的合法性基础,至少没有足够的法定授权程序,权力缺少宪政来源。

  可见,要有机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必须理顺人大、政协、党的关系,这就需要适时将人民政协适当地归入宪政框架,获得与人大相同的宪政地位,使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按宪法和法律逻辑来运行。为改变协商民主的所谓“咨询民主”的尴尬地位,政协应该获得在政府决策中的制度性权力。党要与政协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以及畅顺的沟通渠道,公平协商的精神,以体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八字真言;要加快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力争使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具有法律和制度平台;政协要与所代表的界别、与普通大众建立血肉联系,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要加强自己的平台建设,以实现协商民主的要义,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髓。

  总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两翼。政协委员公推直选,可以看作是政治文明的一步。要让深圳的试验产生成果,进而推而广之,不仅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需要制度的保证和细化。只有这样,民众才可以用更加民主的手段,选出更多忠实的代言人,监督政府,看住权力,迫使所有的官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