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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案例选登(三十九)

来源: 提案委 发布时间:2023-10-25 字体:[ ]

案  由:关于深化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

提案人:华刚

内  容: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近年来,在我市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线上线下公共法律服务阵地不断拓展,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千余人,去年各类实体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共提供法律咨询近20万人次,群众诉求当场办结率、满意度均超过90%。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发现在某些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问题分析:

一、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还不够均衡。

长期以来,我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崇川区,与中心城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较为充足相比,我市下辖的某些县、市、区,特别是偏远乡镇、农村的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不足,尚不能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匹配。

二、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建立一支优秀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不仅需要有公检法、律师、仲裁、公证等法律人才的投入,还需要足够的经费支撑。但目前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善,预算项目少、标准低、财政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三、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普通群众对对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闻之较少,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知晓度及社会认知度仍需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创新程度、普法的针对性、实用性需要进一步提升。

具体建议:

一、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

通过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培养专业法律服务人才、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等方式,打造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互联网、微信、移动客户端平台”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三位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在三区一县四市,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法律”的方式,拓展融公证、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司法综合和监督投诉等为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着力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大众普惠均等、专业服务持续高效的、点线面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同时,整合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快解决资源不均衡问题,加大12348南通法网的推广运用,畅通法律服务渠道。

二、统筹资源配置,优化服务供给,提升社会服务成效。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全域统筹规划,提供多层次、多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鼓励支持律师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最大限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下沉。积极落实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政策,探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在基层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加大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力度。邀请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专家定期来村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讲座,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进一步助力法治建设。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建设。

积极推行“政府主导+市场化供给+公益性供给”的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健全政府购买市场化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积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同时,加快培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队伍。选拔专职的公共服务人才,建立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民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认知。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补充力量,为法治南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案  由:关于充分发挥物业公司在城市治理中基础性作用的建议

提案人:赵国

内  容:

情况分析:

现状: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末梢,也是基层治理的重点,而物业管理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物业公司作为本级市场主体,受政府委托、业主委托,承担着公共设施管养、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纷繁复杂的服务职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物业管理行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启示意义。当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对物业公司缺乏有效服务、指导和监管,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管理手段的单一,导致物业公司在参与城市治理中,作用发挥仍在薄弱环节,有必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引导和监管。

主要问题:1.主动履职意识不高。从城管治理角度看,物业公司应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履行服务区域内的市容环卫、违建治理、垃圾分类职责。但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问题。物业公司局限于日常基础保洁,对违建治理、隐患排查、垃圾乱堆放、停车管理、店招设置、绿化养护等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巡查发现、劝阻制止等防控机制不健全,多以无执法权等理由推诿,甚至有部分物业与商铺、企业串通一气,拒绝管理。2.规范性条例未能明确职责细分。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虽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禁止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处理垃圾行为”等17大类的内容,但并没有细化明确物业服务公司的具体职责,仅表述“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导致很多物业公司在履行监管职责时,缺少具体的管理手段。此外,业主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违章搭建、设施管护不力、市容环境卫生差和垃圾分类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督促和劝导效果较差。3.对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对物业公司管理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合力,造成了一些物业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甚至抵触的现象。在物业公司进驻前、后,政府对其的责任规定和交接不够明确细致,政府对市容环卫责任制的宣传培训、案例推介、督查考核、执法惩戒也不到位,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和管理手段。

体建议:

1.厘清职责,压实物业公司主体责任。建议属地街道与物业公司签订基层管理责任状,明确物业公司在市容环卫、垃圾分类、违建治理等方面的履责范围,确定监管第一责任人。同时,可以学习借鉴浙江、上海等先进地区和兄弟单位的做法,完善工作机制,确定“联合监管、行业推进”的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物业公司协同高效,落实管理责任。2.细化举措,发挥物业公司前置作用。建议通过完善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服务合同,层层签订履约责任书,并明确物业公司在引导、宣传、监督、管理上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物业公司巡查管控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化+人工”巡查的方式,对发现的违建、破坏环境卫生、不按规定垃圾分类等一系列业主违约行为,快速劝阻、及时制止和统一报告,并追究违约业主的侵害责任。3.强化考核,完善结果运用监督机制。建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健全监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列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将物业公司履行基层城市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到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对其的监管测评中。对履职不力、拒不履行的物业公司,要教育与处罚相融合。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物业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中,充分采用政府采购、金融信贷、信用评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协会监督等机制,倒逼物业公司认真履职,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政府、属地镇(街)等应给予物业服务公司一定支持,充分调动市民群众参与基层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有奖有罚,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