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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案例选登(四十)

来源: 提案委 发布时间:2023-11-02 字体:[ ]

案  由:关于完善我市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的建议

提案人:农工党南通市委员会

内  容:

情况分析:

  我市作为江苏省第一批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城市,正在努力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向人民群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投入托育服务的同时,解决好托育服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我市托育机构的设置及管理,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安全健康、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也刻不容缓。

具体建议:

  一、强化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设统一、高效的监管平台。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加强备案监管。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倒逼相关机构自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信息公开、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与家长联系、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婴幼儿接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引导机构规范服务,强化保育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

  二、做好托育机构的备案公示,加强备案相关的服务引导。通过相关网站及小程序建设,可以让家长们在平台中查看辖区托育机构备案情况、机构地址、人员资质、卫生环境、基本收费等信息,并直接在线咨询和选择心仪的托育机构。也可以使其成为向年轻家长们传授权威专业的婴幼儿养育知识的便捷路径。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加大对入托的鼓励引导。针对托育机构资金紧张、社会认可度不高等困难,精准施策,可以通过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免费入托短期体验、举办科学育儿知识讲座、建立婴幼儿入托补贴制度等多样手段,推动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通过以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免费体验等形式为切入点,搭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家庭双向畅行的“桥梁”,帮助机构盘活存量。还可以通过让入托家庭享受婴幼儿入托补贴的政策支持,让家长们看到入托服务的实惠、便利,转变入托观念,激发托育市场活力。

  四、鼓励示范性托育机构和高校合作进行人才培养并完善激励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职业类别进行了分类,正式赋予托育人“托育师”这一工种名称,侧面保障了托育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行业吸引力。建议我市高校机构联合人社等相关部门,将托育服务人员培训更专业化、准入、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标准化,积极开展面向重点人群的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推动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可与高校合作,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托育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激发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

  五、研究适合家庭托育点发展的暂行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从家庭托育点选址、面积、办证、人员等从业者最关注的方面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可参考部分省份的暂行规定,家庭托育点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开设于三楼及以下楼层(含三层),招生人数理论上不高于2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育婴员、保育师、急救证等相关证件。目前我市家庭式托育的认可难度较大,明确环境安全、卫生保健和师资资质,确定督导人群职责,同时向家长普及儿童保护常识,多管齐下,质量为先,才能真正让大众接受、认可。


案  由:关于充分发挥物业公司在城市治理中基础性作用的建议

提案人:赵国

内  容:

情况分析:

  现状: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末梢,也是基层治理的重点,而物业管理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物业公司作为本级市场主体,受政府委托、业主委托,承担着公共设施管养、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纷繁复杂的服务职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物业管理行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启示意义。当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对物业公司缺乏有效服务、指导和监管,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管理手段的单一,导致物业公司在参与城市治理中,作用发挥仍在薄弱环节,有必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引导和监管。

  主要问题:1.主动履职意识不高。从城管治理角度看,物业公司应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履行服务区域内的市容环卫、违建治理、垃圾分类职责。但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问题。物业公司局限于日常基础保洁,对违建治理、隐患排查、垃圾乱堆放、停车管理、店招设置、绿化养护等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巡查发现、劝阻制止等防控机制不健全,多以无执法权等理由推诿,甚至有部分物业与商铺、企业串通一气,拒绝管理。2.规范性条例未能明确职责细分。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虽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禁止违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处理垃圾行为”等17大类的内容,但并没有细化明确物业服务公司的具体职责,仅表述“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导致很多物业公司在履行监管职责时,缺少具体的管理手段。此外,业主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违章搭建、设施管护不力、市容环境卫生差和垃圾分类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督促和劝导效果较差。3.对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对物业公司管理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合力,造成了一些物业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甚至抵触的现象。在物业公司进驻前、后,政府对其的责任规定和交接不够明确细致,政府对市容环卫责任制的宣传培训、案例推介、督查考核、执法惩戒也不到位,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和管理手段。

具体建议:

厘清职责,压实物业公司主体责任。建议属地街道与物业公司签订基层管理责任状,明确物业公司在市容环卫、垃圾分类、违建治理等方面的履责范围,确定监管第一责任人。同时,可以学习借鉴浙江、上海等先进地区和兄弟单位的做法,完善工作机制,确定“联合监管、行业推进”的管理体制,进一步保障物业公司协同高效,落实管理责任。2.细化举措,发挥物业公司前置作用。建议通过完善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服务合同,层层签订履约责任书,并明确物业公司在引导、宣传、监督、管理上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物业公司巡查管控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化+人工”巡查的方式,对发现的违建、破坏环境卫生、不按规定垃圾分类等一系列业主违约行为,快速劝阻、及时制止和统一报告,并追究违约业主的侵害责任。3.强化考核,完善结果运用监督机制。建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健全监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列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将物业公司履行基层城市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到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对其的监管测评中。对履职不力、拒不履行的物业公司,要教育与处罚相融合。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物业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中,充分采用政府采购、金融信贷、信用评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协会监督等机制,倒逼物业公司认真履职,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政府、属地镇(街)等应给予物业服务公司一定支持,充分调动市民群众参与基层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有奖有罚,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