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推动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地的建议
提案者:致公党南通市委员会
内容: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18年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对核发部门和排污单位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明确。尽管国家层面对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从近两年我市工作实践来看,推动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地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关注。 一、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由于排污许可是规范和限制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性制度,尽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明确排污单位应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部分企业对办法的理解认识还不到位,在已建成投产的情况下,主动申报的积极性还不够,需核发人员反复宣传催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 (二)不同时期许可差异较大。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近年来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该说大部分新建企业落实情况较好,但一些早期建设的企业环评批复中没有总量控制要求甚至没有环评批复;一些企业环评批复总量因政策标准的超严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由于部分老企业情况较为复杂,不同时期排放标准的不一,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要求差异较大,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 (三)专业人员严重不足。我市各地负责环保事项审批的人员大部分在3人左右,除了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外还有其他审批事项,此外多数单位环保专业的人员不多,还存在技术审查的短板。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到2020年要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江苏省将在2019年率先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预计我市2019年将核发排污许可证2000多张,是2018年的20多倍,沉重的集中式发放任务与技术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发凸显。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持证排污的理念深入人心,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同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加强对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自觉性。
(二)全面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2019年度拟核发行业的企业目录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对于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企业,在经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后,按照《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核算排污量;对于核算的排污量与环评审批意见不一致的企业,取较小值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核发工作顺利开展。充实排污许可核发、监管人员队伍,适当扩充人员编制,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后续监管队伍力量;围绕排污许可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平台使用等内容,及时组织开展核发、监管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专题培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效率。
(四)探索借助外脑,确保攻坚任务圆满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目前,我省已有南京、苏州、淮安等7个地级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建议在理清排污许可证核发职能等工作体制机制的情况下,尽快启动第三方机构招标工作,提前谋划核发工作,为圆满完成2019年工作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案由:关于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提案者:民盟南通市委员会
内容:近年来,随着国家环保督察以及国家海洋督察的加强,尤其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措施的落实,我市各地水产养殖业暴露的水产养殖池塘占用基本农田、地下水严重开采、养殖锅炉废气和养殖尾水排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生态环境和渔民致富工程的主要因素。因此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探索科学的水产养殖方式,对加快我市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水产养殖基本现状
我市水产养殖面积约148万亩,其中沿江地区淡水池塘面积约20万亩,沿海地区海水池塘养殖面积约18万亩、紫菜养殖面积约30万亩、海水贝类养殖面积约80万亩,高效设施渔业面积占比达到29%。近年来工厂化设施养殖发展迅猛,全市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塘工业化养殖水槽面积发展到3万平方米,但全市水产养殖方式仍以土塘养殖和开放式养殖为主。
二、我市水产养殖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市多数地方的养殖业是建立在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大量占有基础上的粗放经营,对外部水环境影响很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市各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本地区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土地、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等其它专项规划衔接不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陆海统筹和建设用地的扩张,各地的水面滩涂陆续遭到蚕食和占用,内陆可养殖水面逐年减少,养殖水面开发利用遇到了困难,引发了渔民权益保障和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2、我市水产养殖基础设施薄弱,水产养殖集约化、科技化程度亟待提高。目前,各地主要还是以池塘养殖为主,虽然这几年我市在大力推广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工厂化养殖,但目前仍面临这养殖设施落后、技术含量低等问题,制约了我市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养殖模式单一,生产技术落后。沿海地区梭子蟹、脊尾白虾生产养殖模式,仍以投喂鲜活饵料为主,饵料系数高,同时也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水体富营养化。目前各地虽然已经在大力推广生态立体化养殖和集约化养殖,但养殖模式仍待转型提升。
4、缺少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虽然国家制定出台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两部行业标准,但各地水产养殖业发展水平不一,养殖模式、排放尾水方式以及受纳水质状况不同,导致我市环境保护等监管部门无法可依,监管、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发展设施渔业的用地或用海类型及手续办理程序不明确。沿海地区的投资商不了解设计建设养殖温棚以及厂房需要办理哪种用地或用海类型,以及到职能部门办理哪些程序,造成违规违章设施大量出现,以致后续整治中出现了不少矛盾和损失。
三、我市水产养殖业向设施化养殖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我市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支持发展设施化养殖业特别是工厂化养殖以及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加大对养殖区尾水排放提升改造资金的投入。具体建议如下:
1、科学合理制定我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沿海地区做好陆海统筹与传统渔业的平衡,鼓励传统渔民转产或升级改造养殖模式,从完全依靠土地资源要素中解放出来,利用设施化的装备提高养殖效率以及降低环境的承载力,同时鼓励引导“失海”专业渔民,利用失海补偿资金投资设施化养殖,促进渔民创收,实现专业渔民精准扶贫。
2、完善对沿海、沿江、沿湖等适宜大规模水产养殖地区的水产规划,增加当地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对具备良好自然环境和产业基础,并拥有良好进排水的条件地区,如如东、启东、通州湾等沿海地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现代渔业产业园,做到水系进排分离、养殖尾水统一处理,实现尾水在线监控,减轻监督执法成本。
3、支持水产养殖行业提升科技水平,提高集约化程度。职能部门要出台我市“高标准设施渔业政策指南”,明确建设各类设施化渔业大棚或者工厂化基地需要何种类型的用地与用海指标以及补助政策,鼓励养殖企业或者渔民对传统落后养殖业进行升级改造。对新建养殖尾水排放设施以及新建尾水排放达标的高标准渔业设施项目(工厂化养殖、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进行补助,推进养殖业的快速转型。
4、研究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等地方性规章。由于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均为推荐标准,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水产养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制订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作为养殖尾水排放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实现监督、执法部门有法可依,监督监管到位。
5、成立渔业高标准设施化养殖创新平台或者产业创新联盟。搭建包括科研院所、设备供应商、动保、养殖企业在内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推动各地横向学习交流先进经验,让科技和设备引领水产养殖产业升级。同时,建议成立水产养殖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不断加强与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流合作,引导养殖企业、科研院所到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通过技术成果交易提升养殖企业技术水平和水产品品牌价值。
6、开放投融资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现代产业园整体开发。渔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多元投资开发模式,由地方国企牵头,吸纳社会资本(企业资金、渔民闲置资金、海域理赔金等)共同成立现代渔业产业园产业发展基金,以产业基金形式介入产业园的整体开发,同时加强产业基金与科研院所合作,共同打造技术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