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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协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7 字体:[ ]

  225日,南通市政协十一届四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试行)》。该《办法》共十条,对重点提案的标准、遴选程序、督办原则、组织协调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试行)

2016225日市政协十一届四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政全委发[2014]1号)、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12]14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当年立案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2%左右。其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等集体提案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五条重点提案按下列程序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1个月内,提案委员会及时组织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自推荐1件提案,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并结合年度工作各自推荐1-2件拟选委员和集体提案。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情况,并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承办单位的意见。根据推选和协商情况,分别提交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市政协秘书长和主任会议研究审议,提出重点提案候选建议。

  (三)审定。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提案委员会制定督办方案,转交相关交办机关进行交办。

  第六条重点提案的督办,遵循“加强领导、充分协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务求增强办理实效。

  (一)重点提案由相关市领导领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重点提案督办可采取主席会议协商、现场办理协商、专题调研视察协商、民主评议、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也可与政协各协商层次开展的相关履职活动结合进行。督办题目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与。

  (三)重点提案须由主办单位牵头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工作进度安排等。制定过程中须征求提案者及提案委员会意见。方案形成后呈领办领导审定实施,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和协助督办重点提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

  (四)协助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协商,按照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制订相应的督办计划,报请相关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督办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协商落实措施;办理后要抓好跟踪推进,促进办理落实。督办结果以书面汇报形式或其他方式向主席会议报告。督办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并报送相关交办机关、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协调相关交办机关及时将市领导对重点提案的批示转告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并跟踪落实情况。

  (二)组织协调并配合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督办工作,做好相关会议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

  (三)协同相关交办机关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办理答复意见和督办意见建议未落实,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组织专门督查,或开展“回头看”活动。

  (四)提案委员会负责重点提案办理督查情况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活动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组织宣传报道。

  第九条重点提案均列入当年优秀提案备选目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