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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细则

来源: 委员工委 发布时间:2022-02-09 字体:[ ]

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细则

(2017年11月16日政协南通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政协南通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委员使命感、责任感,提高履职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委员履职服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科学公平,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组织考核与委员述职相结合、坚持激励与诫勉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当年市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始至次年市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为一个考核年度。届中增补的委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分为基础分和加分两种情形。基础分为100分,加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五条  基础分项目及计分标准

委员履职基础分项目包括参加会议、参加活动、参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年度述职等6项内容。

(一)参加会议(30分)

委员全程参加政协全体会议,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要求,履行参会职责,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计30分。缺席全体会议期间的部分会议活动,一次扣2分。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履行请假手续并被批准的,计15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的,不得分。

常委全程参加政协全体会议,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要求,履行参会职责,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计15分。缺席全体会议期间的部分会议活动,一次扣2分。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履行请假手续并被批准的,计7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的,不得分。

常委参加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要求,履行参会职责,积极发表意见建议,计15分。缺席常委会会议,一次扣2分。

(二)参加活动(20分)

委员参加市政协及各委室、各界别、各委员联系小组以及各委员工作室组织的各类活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单独考核),不少于3次,每参加一次计7分,总分不超过20分。

(三)参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20分)

委员参加一次完整的协商议事活动,计20分。 其中,参加议题筛选,计1分;参加商前调研,计5分;参加协商议事,计10分;推动转化落实,计2分;参加质效评估,计2分。

(四)提交提案(15分)

委员提交1件个人提案并被立案的,计15分;未被立案的计5分。

委员提交1件联名提案并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计15分,联名人不计分;未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计5分,联名人不计分。

上述两种情形不重复计分。

(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0分)

委员通过市政协渠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市政协《政协信息专报》采用的计10分;未被采用的计3分。联名报送的,分值平均分配。

(六)年度述职(5分)

委员按要求提交年度个人履职报告表,反映年度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情况,及时在政协综合业务工作平台上更新本人相关基本信息,计5分。

第六条  加分项目及加分标准

委员履职基础分项目得分满60分,方可加分。

(一)委员提交提案(含个人提案和联名提案)并被立案的,第二件加5分,累计不超过5分,联名人不加分。

委员提案被评选为年度优秀提案的,每件加10分。联名提案第一提案人加分,联名人不加分。

(二)委员通过市政协渠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采用的,从第二条起,每条加3分;未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市有关部门反馈的每条加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分,被推荐报送省政协、全国政协并被录用的每条分别加3分、5分(不重复计算,以高分计分)。

联名报送的,分值平均分配。

(三)委员参加市政协及各委室、各界别、各委员联系小组以及各委员工作室组织的各类活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单独考核),从第4次起,每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9分)。

(四)委员为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建言献策会、专题协商会、委员论坛、履职报告会等提供书面材料并被采用的,每篇加4分;未被采用的,加2分;被选定进行口头发言的,每篇加6分。书面材料被采用以及委员口头发言两项不重复加分,以高分计分,累计不超过12分。

(五)委员荐题被确定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题的,每个议题加2分。联名荐题的,分值平均分配。

委员参加超过1个协商议事活动的,按参加环节计分,分值为:参加议题筛选,计1分;参加商前调研,计2分;参加协商议事,计4分;推动转化落实,计1分;参加质效评估,计1分。累计不超过18分。

鼓励、激励委员在协商议事活动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加强沟通交流,密切联系群众,注重指导引导,促进凝聚共识,推动成果转化落实等。召集人可根据委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确定委员加分,分值为每年度1-3分。

(六)委员在市级(含市政协编印的文史资料)、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和书刊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文章的,每篇分别加2分、3分、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七)以委员身份参加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加5分。

(八)其他应当加分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机关党组、秘书长会议组织实施。各委室为委员履职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公平机会、做好服务保障。

第八条  分数录入与审核确认

市政协建立政协综合业务工作平台,由委员对个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市政协各委室、各委员联系小组负责对委员履职具体情况进行数据录入和审核确认。

(一)办公室负责确认全体委员或全体常委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二)提案委员会负责确认委员提交提案情况以及提案转化情况。

(三)研究室负责确认委员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及社情民意信息被采用、批示和转化情况,以及由委员本人申报的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和书刊中发表文章的情况。

(四)教文卫体和文史委员会负责确认委员在市政协编印的文史资料发表文章的情况。

(五)牵头委室负责确认委员参加相应的会议和活动情况及委员提供的各类会议发言材料情况。

(六)相关专委会、各委员联系小组负责确认委员参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得分情况,负责受理委员对分数异议提请的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委员。

(七)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确认委员个人述职报告表填报情况,以及由委员本人申报的参加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负责统计汇总委员履职得分情况,每半年度向委员反馈。

第九条  根据委员履职考核得分情况,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70-89分为称职等次,60-69分为基本称职等次,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条  市政协机关党组、秘书长会议研究确认委员履职考核等次,向政协党组、主席会议汇报,并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委员所在界别、委员工作单位和委员本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委员履职考核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优秀委员通报激励机制,将委员履职考核得分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委员、常委给予提醒,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委员、常委给予约谈。对累计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委员、常委,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出现《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惩处情形,按《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政协南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修订,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港澳委员和长期(连续半年以上)在海外工作的委员履职另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