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党员委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7月27日中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市政协党员委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实施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以及中央、省、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要求,组织和引导党员委员自觉接受市政协党组和相关委员履职党支部的教育管理,参加党组织活动,进行党性锻炼,实现党的组织对市政协党员委员的全覆盖,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委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市政协成立7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根据市政协党组的要求,在市政协机关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委员履职党支部属于功能型党组织,随政协换届自然终止,换届后另行成立。不发展党员,不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不实行任期制,不进行换届。
(一)除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外,每个专门委员会成立1个委员履职党支部。为便于委员履职党支部开展活动,下设若干委员履职党小组。
(二)每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书记由专门委员会驻会党员负责同志担任,支部委员由专门委员会党员委员担任,其中组织委员一般由驻会党员副主任担任。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市政协机关党组指导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市政协党组研究确定。
(三)党员委员全部按分工参加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党员委员不转组织关系。
第四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根据参与活动党员委员数量和工作实际成立临时党组织。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市政协党组批准,成立临时党委,根据会议分组情况下设临时党支部,原则上每1个讨论小组设1个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所在小组中共党员召集人担任。
(二)一周以上(含一周)集中学习培训、重要视察考察调研活动,由市政协党组批准成立临时党支部。
(三)团组出访,由市政协党组批准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党员委员围绕履职需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督促党员委员积极参加履职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落实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的要求,贯彻党的部署,宣传党的政策,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广交深交朋友,加强团结联谊;
(四)围绕履职情况组织党员委员召开组织生活会(履职报告会等);
(五)落实市政协党组部署的任务,适时向市政协党组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委员认真学习贯彻市“两会”党员负责同志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小组召集人会议精神,要求党员委员做好表率,带头认真审议和讨论会议文件,带头建言献策,带头改进会风、严肃会纪。
第七条 市政协有关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成立的临时党支部,要围绕活动主题,认真开展支部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改进工作作风,严守纪律规矩,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在市政协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机关党组联系指导、协调保障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临时党组织的组建及服务协调工作。委员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关组织服务工作。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本委委员履职党支部活动的日常组织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