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党组成员联系委员履职党支部、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7月27日中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协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实施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以及中央、省、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等,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市政协党组成员与委员履职党支部多形式、常态化、制度化的联系,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多接触、多谈心、多协作,更好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实现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努力提高政协党的建设水平。
第三条 市政协党组书记统筹、机关党组书记协助做好市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委员履职党支部工作;市政协党组其他成员依托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联系对应委员履职党支部。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联系党外副主席,秘书长联系党外副秘书长。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每名党员委员原则上至少联系1名党外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具体安排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报市政协党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党组成员要经常参加所联系委员履职党支部活动,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党员委员在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及其他适当时间,主动与所联系的党外委员加强沟通交流,也可以通过南通市政协综合业务平台、移动履职平台、委员微信群等加强与党外委员的日常联系,贯彻党的部署,宣传党的政策,广交深交朋友,加强团结联谊。
第六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每年年底将联系委员履职党支部情况向市政协党组报告。相关专门委员会把委员履职党支部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汇报。党员委员每年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时,将联系党外委员情况作为一项履职内容。
第七条 在市政协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机关党组联系指导、协调保障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工作。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党支部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