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2020年4月20日中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市政协机关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中共南通市政协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结合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组是中共南通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批准在市政协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协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机关党组必须服从市委的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市政协党组的领导,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条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市政协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市政协机关全面落实。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立足全市工作大局,围绕保障政协履职和活动开展,做好机关各项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机关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4.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第四条议事范围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协党组及上级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报请市委和市政协党组批准的重大事项。
2.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提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意见。领导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联系专委会委员履职党支部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以机关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重要建议。
4.研究提出政协机关重要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政协机关全局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5.对市政协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向市政协党组提出意见建议。
6.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调整配备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
7.研究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部署,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9.讨论、决定机关重大财务开支事项。
10.市委和市政协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以及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议事程序
党组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1.会前酝酿,提出议题。市政协机关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一般应当由机关党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报党组书记审定。机关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2.广泛调研,充分准备。对拟提交机关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机关党组在会前应组织有关委室和人员进行广泛调研并形成讨论材料,为机关党组会议召开作好充分准备。
3.会议讨论,逐项表决。议题提出人就议题在机关党组会议上作简要说明,并提出方案;与会党组成员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集中意见,作出决定。在机关党组成员对讨论事项逐项表决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一般应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会议表决结果,由党组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未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5.认真记录,归档备查。机关党组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人员必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决定形式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内容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六条会议制度
1.机关党组会议由机关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或主持。
2.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3.机关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市政协机关党组书记及全体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党组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召开机关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4.机关党组会议的议题,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同时送达有关材料。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机关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5.机关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要紧扣议题,态度明朗,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形成表决意见前,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之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提交下一次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遇有紧急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当向市政协党组、特殊情况也可向市委报告,请求批准或裁决。
6.机关党组成员要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事先要向主持人请假。
7.坚持机关党组会议重大问题决策议事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杜绝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或会议决策。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机关党组会议时,机关党组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须及时向机关党组会议报告。
第七条议事纪律
1.机关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书记负责督查,分工负责执行党组决议的党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落实的或无法执行的,须向党组会议书面汇报,说明原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需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
2.机关党组成员对机关党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协党组反映,但必须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在机关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机关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及没有公布的事项,机关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条自身建设
1.全面加强机关党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2.坚持和健全机关党组学习制度。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等形式,定期组织学习,突出学习重点,提高学习实效。
3.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机关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党组成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分别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机关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努力减轻基层负担。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九条附则
党组议事规则及其修订,须经党组成员过三分二以上多数同意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