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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陆源入海污染管控 改善近海生态环境

来源: 港澳台侨和外事委 发布时间:2022-11-30 字体:[ ]

政协南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升美丽南通建设水平”专题建言献策会发言材料


强化陆源入海污染管控  改善近海生态环境

九三学社南通市委员会


近年来,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在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好转的良好势头下,有限的水环境容量与经济发展日益增长的排放需求之间的矛盾不容忽视,强化陆源入海污染管控,改善近海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陆源污染物管控及近海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陆源污染物管控压力持续增大。随着沿海产业的快速发展,污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显著增长,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压力持续增加,配套的污水处理、监测监控等亟待加强。二是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有待提高。受到入海河流排水、泄洪、潮汐、海域边界水体交换等因素影响,近岸海域水质波动明显,劣IV类海水依然存在。部分河道水质改善成果尚不稳定,5个国考断面达标率为80%,部分省考断面水质存在降类风险。三是法律依据与排放标准亟待更新。1990年8月实施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至今未进行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指标多年未更新,已与产业发展不相匹配。陆海污染物监测类别及通量衔接不畅,未实现与陆海统筹监测评价要求相适应的统一口径。四是海洋应急处置机制尚未建立。沿海排污口、化工园区、危化品码头、储存输送管道等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较高,应急处置能力难以满足突发情况需求。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范围未延伸至海洋,缺乏专业海洋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物资储备。五是入海排污口监管尚需完善。排口设置无规可依,《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备案制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措施和技术规范缺失。入海排污口概念和类型界定不明确,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指标不尽相同,监测监管难度大。

为此,建议:

一、构建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发展格局。将长江治理良好经验向沿海推广。推进化工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转移,沿江重点推动产业高端化集聚转型发展,推动化工企业迁至沿海化工园区,沿海重点培育钢铁、石化、新材料、绿色能源、粮油加工等高端绿色产业基地。构建陆海一体化的预防监测、治理修复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从山顶到海洋”的陆海一体化思维,实现陆源污染的全过程监管。健全陆海统筹协作机制,打破行政区划,凝聚各地合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陆海统筹,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形成陆海统筹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环境监测指标高度衔接,构建陆海统筹的入海河流等监测评价体系,实现入海河流污染物精准溯源和科学管控。

二、完善法律制度,保证执法力度。推动《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时修订,更新《海水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不符合产业发展的污染物指标。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涵盖海洋的各环节污染要素地方性法规体系,同时清理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海洋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执法、专项行动、联合行动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完善移动执法系统,运用无人机等现代执法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增强在线监测设施监管能力;推进两法衔接,健全与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协作机制,查处侦办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设。

三、提升监测能力,强化排污监管。重点加强主要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排污口、沿海化工园区、重要港口码头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污染源全过程监控,实现排污口监测溯源。提升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推进实验室智能升级改造。运用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开展生态环境信息网络智能化建设,实现生态环境大数据研判跟踪和综合运用。落实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进入海污染物削减和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污染源和排污口协同监管治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系统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持续提升,尽早实现国控、省控、市控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

四、防范海水养殖污染等生态环境风险。加强海水养殖尾水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现有池塘养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推动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全覆盖,开展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海水养殖环评准入机制,做好海水养殖项目环评审批。监督海水养殖用药,限制使用抗生物等化学药品。加强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针对沿海化工园区、危化品码头、油气储运等高风险地区,制定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装备、物资、储备库等建设。建立应急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共建共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协助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