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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为抓手 提高县级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7 字体:[ ]

进一步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是人民政协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开创政协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结合基层政协组织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感到,提高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改革创新是最根本的动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不断创新的工作实践促进人民政协理论的更加丰富,才能使政协工作的思路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才能永葆人民政协的生机活力。

在当前,就我们县级政协而言,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是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关键。当前影响基层(县级)政协发挥作用、履行职能的主要因素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现主要就县级政协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谈几点认识。

一、细化政治协商的操作规范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这是中共中央既定的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尤其是基层的政治协商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执行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政主要领导的民主政治意识以及政协领导的争取程度。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可操作的科学规范。

政治协商的规范应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着手,要切实回答哪些内容必须通过政协进行协商、何时协商、在政协哪一个层面进行协商等一系列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已发布若干意见,对协商的内容有若干表述,其中包括重要文件、重要规章、重要报告以及重大规划、计划、预算、项目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等,中央在这些重要内容的协商方面实际上也做了很好的示范,但不少地方至今没有制订适合本级政治协商的细则,协商内容比较模糊;另一方面,政协组织内部尚未形成规范化的协商机制。目前,只有一年一度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已经形成协商惯例,其他内容的协商均无章无循。因此建议,省、市、县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总结和吸纳各地的成功实践,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界定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哪些问题必须协商,哪些问题可以协商,哪类问题在哪个层面协商,采用什么方式协商,协商的效果如何体现,该协商而未经协商的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设置民主监督的运作程序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要提高民主监督成效,就应该完善机制,提高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把委员的个人监督行为上升为政协的组织监督行为,把分散的监督活动上升为集中的监督活动,把零星的批评意见上升为集体的监督建议。目前政协民主监督面临的问题有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忽视监督或不愿接受监督;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民主监督的约束力低,无长效机制;民主监督与行政、法律、纪律以及舆论监督缺少相应的配合程序;民主监督本身有机会倾向,公信力不足。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民主监督缺少科学的程序设定。

民主监督的形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创新已比较丰富,如政协例会、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参加调查和检查、担任特约监督人员以及民主评议等。这些形式中,以提案方式实施民主监督相对来说有比较成熟的程序,社会效果比较显著,其他形式各地政协仍在探索之中,很有必要认真总结归纳,形成科学的民主监督程序。

根据现阶段县级政协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至少应在反映社情民意、民主评议部门工作、特约监督人员这几种民主监督形式上形成比较统一的规范程序,而这种程序的设定涉及到政协外部关系,地方党委要出面统筹。

三、建立参政议政的反馈制度

参政议政是政协履行职能中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一种形式,也是政协组织最具广泛参与性的经常性工作。随着政协事业的不断发展,参政议政也愈来愈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在政协参政议政成果办理反馈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有的意见建议办理后无回音,有的只知领导批示不知办理结果,有的被束之高阁。据我们了解,有的地方,政协常委会通过的建议案,作为政协参政议政的较高层次的形式,递交政府后都没有明确的回复。这样的状况制约了政协参政议政的成效,挫伤了委员的积极性。

健全反馈制度是从落脚点上规范人民政协的工作,因此,必须大力促进党委、政府对政协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健全反馈制度,对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应该怎样办理反馈,由谁反馈,在什么层面上反馈,多长时间内反馈,采用什么形式反馈等,都应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为了使反馈制度落到实处,建议上级政协就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等形成一套报送、办理、反馈的操作细则和规范的文体模式,对基层政协起到指导、示范的作用。

四、加强政协的组织化程度

政协是由界别组成的,界别的主体部分是党派、团体。目前苏中、苏北地区大多数县级政协(含县级市),没有民主党派组织,参加政协的团体只有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等单位,其余界别则比较松散,组织化程度较低。界别的组织化程度不够,影响政协活动的开展,凝聚人心、反映民意、协调关系的作用难以发挥到位,同时界别推选委员的机制也缺乏组织保证,委员产生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非公开性等弊端容易滋生,影响委员的代表性,削弱政协组织的公信力。  

科学设置和调整界别,是发挥界别作用、完善富有界别特色工作方式的基础和前提。较具普遍性的是,界别设置滞后,对于新出现的一些社会阶层,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等社会群体,没有相应的界别设置;一些界别性质相近,有重复设置之嫌,如科协和科技界;部分界别委员人数不合理,有的界别人数过少,有的界别人数较多,不便于开展界别活动等等。

顺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情况,认真研究政协界别的合理设置和调整问题,既是提升界别活动成效、充分发挥界别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调动各界参政议政积极性的客观要求。在界别的调整方面,应坚持做到:一是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原则。可在大致保持原有界别设置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地增加一些界别,合并一些界别,对个别界别人数予以适当调整。二是体现广泛性的原则。要涵盖各团体、各阶层、各民族、各地区和各行各业,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三是因时因地原则。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社会阶层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界别的设置不应强求上下一致,全国一致,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阶层状况设置,做到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县级区域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仍是县级区域经济社会的重点问题,但是农民以及“三农”相关组织的代表人物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普遍很低,不利于政协工作的全面开展,应增设相关界别和增加委员份额。四是规范性原则。通过制定界别设置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并在提高界别的组织化程度上加大研究探索力度,及时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

县级政协组织要更多的关注新社会阶层,新社会群体,通过行业协会、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公益团体等发挥团结各界、共谋发展的积极作用,要结合本地社会结构的实际,逐步让这些社会团体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确保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广泛代表性,增添政协组织的活力。

五、建立委员履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政协章程对委员履行义务有若干规定,也有给予警告处分和撤销委员资格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政协委员是协商推举而不像人大代表通过选举产生,缺乏约束容易造成“搭便车”的道德风险。不少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和经常性工作主要依靠少数积极委员的参与,靠委员的自律运行。近几年来有些地方政协开始重视制订一些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如加大对优秀提案和优秀调研报告的奖励力度,建立委员请假制度,制定委员受警告处分和撤销委员资格的具体规定等。。但总体上激励效果不明显,约束力不足。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对其成员应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制度,各级各地政协无确定标准,或失之宽泛,放任自流,或过于偏执,有违政协章程精神,侵犯委员合法权利。因此,基层政协工作普遍期待有一个较高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管理、奖励、约束的制度。

此外,关于政协委员专职化的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县级人大和党委已经有相关举措出台,少数县级政协也有相应做法。建议市政协积极向市委建言,逐步推进委员专职化。委员专职化可先从政协常委开始,从人事、工资等方面给予制度性安排。委员是政协的主体,委员的素质普遍提高,委员的履职的时间精力和经济待遇有了保障,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就有良好的基础。